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类别与开业审批第十五条已废止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的,应当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10日内作出答复。经审核符合开业条件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在 2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发给《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和维修类别标志牌。申请者凭《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