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类别与开业审批第十二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作业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