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二章 企业类别与开业审批第十三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