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五节 其他登记第六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