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五节 其他登记第六十八条有效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行政机关有效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