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五节 其他登记第六十六条有效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提请诉讼、仲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仲裁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被注销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