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提交起诉、仲裁已受理的证明材料的,异议登记失效。登记机构应当注销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