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五节 其他登记第六十五条有效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提交起诉、仲裁已受理的证明材料的,异议登记失效。登记机构应当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