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五节 其他登记第六十四条有效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