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五节 其他登记第六十三条有效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行政机关有效文件,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有关内容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四)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