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四节 预告登记第五十七条有效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其他必要材料。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