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四节 预告登记第五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的;(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当事人在办理相应房屋登记时,应当同时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