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第五十五条有效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