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第五十四条有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将地役权合同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