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第五十三条有效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登记。申请地役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五)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