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第五十二条有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依据、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