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第五十一条有效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