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九条有效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