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七条有效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除应当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