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六条有效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