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五条有效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土地使用权证明;(五)最高额抵押合同;(六)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七)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