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四条有效已经登记的在建房屋抵押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在建房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