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