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二条有效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