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一条有效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