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条有效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须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