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