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第三十八条有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三)登记时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