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