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第三十七条有效以在建房屋设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主债权合同;(四)抵押合同;(五)土地使用权证明;(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八)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