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第三十六条有效以房屋设定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主债权合同;(四)抵押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证书;(六)土地使用权证明;(七)其他必要材料。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