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三十五条有效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依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