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除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一)房屋面积、层数改变的,提交房屋测绘资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提交房屋测绘资料;

(三)房屋用途改变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