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三十一条有效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二)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称、门牌号发生改变的;(三)依法改变房屋面积、层数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房屋用途依法改变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