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