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三十三条有效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