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登记的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单位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