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备的,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日为受理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备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材料补齐日为受理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