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并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自然人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认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