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十五条已修改开发企业分立、合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报送省建设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