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十六条已修改外地开发企业进入本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取得开发企业资质的开发企业,可以在本市各城区直接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