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开发企业资质,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