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开发企业资质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定通过后,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登记后向开发企业发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