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十二条已修改在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过程中,对未达到规定资质等级标准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初审意见,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