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源体进入保护区,或者擅自在保护区内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