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源体进入保护区,或者擅自在保护区内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