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保护区内进行、取土、修建坟墓、倾倒垃圾、弃土等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