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保护区内非因科研需要从事采脂、掘根、剥树皮、采挖花草树木、采集植物籽实等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