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破坏区界标志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毁损、破坏保护设施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按保护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