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对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损害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