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非因科研需要从事采脂、掘根、剥树皮、采挖花草树木、采集植物籽实等活动;

(三)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擅自放生、收购和贩卖野生动物等活动;

(四)修建坟墓、等活动;

(五)在文物、树木、岩石上刻划、涂污;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