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二)非因科研需要从事采脂、掘根、剥树皮、采挖花草树木、采集植物籽实等活动;(三)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擅自放生、收购和贩卖野生动物等活动;(四)修建坟墓、等活动;(五)在文物、树木、岩石上刻划、涂污;(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