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举报事项,并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