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流域水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